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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02-23 16:31   字号: [        ]

昆文旅规〔2023〕1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说明

2.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1日


《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文旅局组织起草了《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主要对《裁量基准》中罚款及违法所得适用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裁量基准》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仅供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执法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执法部门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如下级执法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执法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上级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原则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裁量情形的认定

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较轻、一般、严重情形。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对应较轻、一般、严重三种情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并书面记录在案。其中,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二)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处罚。减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2.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再处罚;

 4.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50%。

(三)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2.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3.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

(四)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一般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2.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处罚;

3.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五)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2.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8.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舆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9.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10.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2.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3.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处罚。

四、罚款处罚裁量幅度范围

罚款处罚裁量幅度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但不得高于最高幅度数额。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在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倍数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重处罚按60%以上确定。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为便于实际操作,处罚数额可按1、3、5或2、4、6的规律取相近数值的整数或整倍数执行。

五、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违法所得的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则行使:

(一)相关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相关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执法领域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具体有形物;行政处罚前已缴纳税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时扣除已缴纳税款;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应当退赔的,应当从全部违法所得中扣除退赔额后再没收;如果无退赔人或者退赔人对违法所得丧失请求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难以确定退赔人或者无法确定退赔额的,先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退赔人或退赔额确定后按程序申请财政返还;

(四)当事人行为中既有违法部分又有合法部分,经调查能够区分的,没收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部分产生的款项;经调查无法区分的,通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区分证据或按比例计算的依据,拒绝提供的,可以没收实施该行为收取的全部款项。

六、其他适用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四)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五)适用《裁量基准》及本规定将导致个案处罚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或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六)其他未尽事项,请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处罚裁量。

七、《裁量基准》的修订

本《裁量基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八、《裁量基准》的解释与施行

本《裁量基准》最终解释权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解释。施行时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1年。原《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

1

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未按旅游监察机构发出的《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七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通知书要求办理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九条旅游监察机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一般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2

1.对旅游经营者未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处罚;

2.对旅游经营者未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3.对旅游经营者未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4.对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5.对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旅行社产品未载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6.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不配合对旅游案件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通过网络销售的旅行社产品应当载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配合对旅游案件的调查处理。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造成社会影响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1.对旅行社使用的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及电子签章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2.对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和转并旅游团队合同上加盖法人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的行政处罚;

3.对旅行社未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并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电子签章,由导游、领队人员携带备查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旅行社使用的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及电子签章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和转并旅游团队合同上加盖法人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

旅行社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并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电子签章,由导游、领队人员携带备查。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对旅行社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对旅行社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对旅行社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旅行社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旅行社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未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但因其它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在各类投诉渠道,产生有效投诉达到10件以上的

对旅行社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对旅行社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1.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旅游等级标志、导游证等有关证件的行政处罚;

2.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处罚;

3.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的行政处罚;

4.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5.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甩团或者甩客的行政处罚;

6.对旅游经营者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旅游等级标志、导游证等有关证件;(二)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三)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五)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九)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甩团或者甩客;(十一)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因其它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在各类投诉渠道,产生有效投诉达到10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但因其它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在各类投诉渠道,产生有效投诉达到10件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7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1.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的行政处罚;

2.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未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政处罚;

3.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的行政处罚;

4.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5.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七)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八)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十)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十二)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但因其它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在各类投诉渠道,产生有效投诉达到10件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1.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的行政处罚;

2.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在承运旅游团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二)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以3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处以5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对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10

1.对旅游景区、景点未设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的行政处罚;

2.对景区、景点旅游经营者未根据景区规划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第二十五条:景区、景点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旅游安全事故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逾期不改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未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未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从轻

处罚

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以3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2次或2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处以5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因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对擅自中止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擅自中止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迁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迁移或者造成文物损毁、灭失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规定限期内拒不迁移或未造成文物损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文物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文物灭失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3对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线路的不可移动文物不按照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利用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线路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进行利用。因特殊情况修改保护规划的,报上一级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月 4 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文物原状轻微改变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一般处罚造成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造成文物灭失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4对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缮过程中,明显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轻处罚未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文物原状部分改变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重处罚造成文物原状基本或全部改变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说明:

1.轻微改变: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未受损坏,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体结构保持完好,仅外观受损,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受损率为20%以下。

大部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部分拆除或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尚未或已部分落架,需通过项修、部分或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20%~60%。

基本或全部改变: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绝大部分或全部拆除或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全部落架,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