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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2-04-05 15:04   字号: [        ]

昆教体规〔2022〕1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各省级、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社会事业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各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20〕77号)和《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为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特殊教育学生按学段和寄宿性质对应补助标准执行。

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担及拨付


第六条  依据《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20〕77号)要求,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按照5:1:4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资金比例为:一板块(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含空港经济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20%,县区承担80%;二板块(晋宁区、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区)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60%,县区承担40%;三板块(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90%,县区承担10%;市直属学校由市本级全额承担。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须将上级拨付的生活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应配套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确保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能够按时得到生活补助。


第四章 认定、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和学校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校须依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助对象,各学校须将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各地须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名单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各学校须于每年春季学期4月15日前、秋季学期11月15日前,完成本学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的名单确认工作。

第九条  各学校须依据上级教育体育部门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采用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县级统一发放模式。同时,学生和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能正常使用的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开户行和卡号等信息,并由此承担因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开户行和卡号不正确而造成的资金发放延误的责任。

第十条 “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以就餐卡发放生活补助的,应在学生离校时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足额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后,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告知受助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自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该校“生活补助”资助。公示期结束后因有关部门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新纳入补助范围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制度。“生活补助”资金要专账管理,单列明细。“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是“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及时下达资金,并配合同级教育体育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具体负责“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生活补助”政策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按照《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学校要加强“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要密切配合,定期对“生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各直属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形式等内容,报上级教育体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须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事项,由各地自行承担支出责任,并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昆明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实施。原《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教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