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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101-295852
文号
昆政办〔2020〕81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1-1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昆明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昆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科学、快速、有效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云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7〕2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上下联动,突出重点、确保稳定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和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云南省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并且波及昆明地区。昆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云南省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并且波及昆明地区。昆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云南省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并且波及昆明地区。昆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县级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时,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云南省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并且波及昆明地区。昆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县级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时,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时,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昆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昆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昆明供电局局长。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市金融办、市气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供电局、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昆明供电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汇总事件各方面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成立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编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合作事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管控等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发布、媒体报道等有关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电力企业设施修复项目计划安排,必要时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电力恢复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调查;负责组织做好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与应急调度工作(昆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管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抢修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确保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负责应急电力保障协调。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各级学校、托幼机构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公共信息网络巡查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应急消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承担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威胁电力设施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查重大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做好应急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及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处置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安全供应,负责维持和恢复城市应急供气、滇池流域外的排水及城市排灌站设施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运营企业做好地铁站、客运站、机场滞留旅客的疏散,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火车站滞留旅客的疏散,优先保障发电燃料、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必要生活资料等的道路运输;指导地铁、公交等城市公共交通的应急处置。 

市林草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预警及风险评估工作;协调电力抢修中林木砍伐工作。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事发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有关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和生活用水应急保障工作;协同市水文水资源局做好事发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为重要电力用户应急供油;负责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市场供给和监测,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应急期间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加工、流通环节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广电局:负责督导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及时启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属地负责与供电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传输责任,杜绝引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传输事故。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事件救援,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城市主干道的路障清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违法违规建设的治理。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流域内城市排水维护和恢复工作。

市金融办:协助、支持驻昆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防范、处置、化解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有关风险问题。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轨道交通运输。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警及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昆明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昆部队和民兵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昆明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电力企业:有关电网企业负责做好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和应急保供电;科学调度,尽快恢复系统稳定。有关发电企业负责及时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保持本企业发电设备处于健康状况,随时按照指令开机。 

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水厂生产及市政泵站二次加压系统正常运行,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保障城市稳定安全供水。

2.3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1)电力恢复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昆明供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做好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应急供电;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协调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综合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金融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供电局、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视情况增加其他部门和企业。

主要职责:落实应急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督促企业保障供气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等基本交通运行;督导受影响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自保电应急启动和临时应急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有序正常,组织应急救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昆明供电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社会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4 现场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5 县(市)、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2.6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要编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应急保供电和应急抢修工作。涉及电网调度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程执行。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昆明供电局负责建立电网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及有关机制,适时掌握电网安全运行状况,汇总、分析有关监测信息;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做好信息的监测和传递。 

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事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与当地地质灾害、防汛、森林防火、地震、气象等自然灾害监测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沟通联系,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风险源及时分析研判,落实重大风险信息上报工作。 

3.2 预警

根据电网风险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可能引发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等级,大面积停电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级,分别对应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红色预警: 

省应急指挥部针对昆明电网发布电网大面积停电红色预警;经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橙色预警: 

省应急指挥部针对昆明电网发布电网大面积停电橙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黄色预警: 

省应急指挥部针对昆明电网发布电网大面积停电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面积停电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蓝色预警:

省应急指挥部针对昆明电网发布电网大面积停电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3.3 预警发布 

昆明供电局和各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知可能受停电事件影响的重要电力用户。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和散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昆明供电局和各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联合交通等部门组织调拨应急抢修队伍和应急物资,组织落实易耗物资和设备的供应保障,并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提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重要电力用户要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燃料。受影响区域的地方政府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联动准备,维持公共秩序和交通顺畅,同时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预警监测结果,及时通过下发“突发事件预警调整单”的形式,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响应范围。经研判预警风险不会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者授权副指挥长签发批准解除预警,终止有关预警行动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发生或初判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电力企业要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将已有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首次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范围、停电区域、停电负荷、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停电情况、事件级别、可能延续停电时间、初步原因、先期处置情况、事态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并视情况通知有关市、县(市)、区、园区和重要电力用户。首次报告未上报信息应在30分钟内进行补充报告。

4.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有关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人民政府要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和Ⅲ响应3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涉及跨(州)市行政区、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启动响应

5.2.1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各成员单位进入指挥中心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在省人民政府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

(2)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决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总结、报告事件处置工作。

(7)超出市级处置能力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支援。

(8)在省人民政府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9)当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省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省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

(2)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置进展,加强与省指挥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应的指导或帮助。

(3)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有关事宜。

(5)指导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5.2.3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本级有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市)、区、园区支援请求向事发地派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获取有关指示。 

(2)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有关事宜。

(4)督促做好事件处置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社会关注程度、停电影响的范围、应急资源调配、应急抢险难度等因素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 应急处置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市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园区、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先应急、后弥补”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积极主动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5.3.1 电力系统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1)有关电网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必要时向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申请援助;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应急电源。 

(2)有关电力调度机构应科学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尽快恢复党政军重要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要通信机房、医疗卫生机构、自来水厂、排水排污、地铁、机场、铁路等重要电力用户及中心城区的电力供应。

(3)有关发电企业应迅速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证设备安全,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重要电力用户应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保障安全负荷用电,防止发生衍生次生事故;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区域、重大关键设施设备隐患排查与监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判或出现险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报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以获取必要援助。 

5.3.2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对措施 

(1)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商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保供电申请。 

(2)供排水:供水企业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必要时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保供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3)供油: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企业保障重要用户应急用油。 

(4)道路交通: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行监测,及时发布路网运行信息,并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引导应急抢修车、应急通信车、应急油料保障车、应急消防车、应急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采取公路应急保障措施,必要时向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保供电申请;道路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清理路障。 

(5)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确保应急通风及应急照明系统正常启用,组织旅客转移疏散,及时发布停运等有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地铁出入口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早恢复供电。

(6)铁路交通:铁路部门负责组织旅客转移疏散,为车站滞留人员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发布停运等有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车站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早恢复供电。

(7)民航: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为民航飞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维持空中交通安全和秩序;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内民航飞机应急调度,保障民航飞机起降安全,及时启用应急备用电源,保障塔台等设施设备用电,组织旅客转移疏散,为机场滞留旅客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及时发布停航等有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机场候机大厅等区域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旅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早恢复供电。 

5.3.3 社会民生系统应对措施

(1)公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交警部门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消防部门负责开展应急救援,解救受困人员。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安置点,对滞留旅客实施临时安置救助;商务部门负责组织临时安置点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供应;卫生部门负责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为临时安置点提供应急保供电。 

(3)物资供应: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物资供应价格监控与查处;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打击造谣惑众、哄抢救援物资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调拨与供应。

(4)供气:供气企业及时启用燃气加压站自备应急电源,保证居民燃气供应。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电力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 

(5)企业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各自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范衍生次生灾害,努力减少人员财产损失;消防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危化企业消防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消防救援;必要时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电力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 

(6)金融证券: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金融机构防范、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金融风险问题;公安部门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提供警力,协助金融机构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协助金融企业疏导金融客户,防止矛盾激化、场面失控。 

(7)卫生健康: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指挥机构、医院、 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及时启用自备应急电源,确保关键科室、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转;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做好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的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供电、供水、供油,保障通信、交通等。 

(8)教育: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安抚及疏散;学校要组织人员维护校园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协调商务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应急供应。 

(9)广播电视: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启用自备应急电源, 做好特殊时期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电力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

5.3.4 公众应对措施 

(1)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时,公众要保持冷静,听从指挥, 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受困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不冲动蛮干,注意节约使用手机电源。 

(2)养成遇到突发情况收听应急广播的习惯,及时通过手机、广播、互联网、微博、微信、QQ等渠道了解大面积停电事件最新动态,不散布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在户内应关闭燃气开关和水龙头,减少外出活动;在电力供应恢复初期,尽量减少大功率电器使用。 

(4)在公共场所应打开手机照明工具观察周边情况,按照指示指引有序疏散,避免发生挤压、踩踏事故;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5)驾驶途中要服从交警指挥,不争抢道路,自觉为应急救援车辆预留救援通道。

(6)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公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5.4 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有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有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5.5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衍生、次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毕。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评估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6.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尽快减轻或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 

6.4 恢复重建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需对电网受损设备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有关电力企业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处置工作。解放军、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应急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应有专人负责应急电源的维护管理。各企业特别是危化企业应有专门的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7.2 装备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移动应急电源,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必要时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应急电源支援;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时开展应急抢修工作。 

重要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2012)配置符合标准的应急电源,并按照要求购置和存放应急燃油。要加强对应急电源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一旦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设备能立即投入运行,确保保安负荷正常工作;要通过购置电力接口转换设备等方式解决与电网应急保障电源接口不配套的问题。 

7.3 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监测和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电力企业要加强供电技术研究和供电能力建设,确保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系统能尽快恢复。 

气象、自然资源规划、水务等部门要为电力系统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7.4 通信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通信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公用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指挥、调度、通信联络和信息交换联络机制,确保在应急处置大面积停电过程中通信畅通。通信方式以移动电话为主,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为备用,有条件需配备无线短波电台和海事卫星电话。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指挥需要。

7.6 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照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更新 

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演练与培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及定期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园区预案编制工作。 

8.5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应急预案编制目的,是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在井下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迅速救灾抢险,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03号)和《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昆政办﹝2016﹞20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县(区)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县(区)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全市区域内共有5个产煤县(区),在册煤矿共13处(含2处省属煤矿),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335万吨(省属煤矿125万吨/年,先锋煤矿为65万吨/年和可保煤矿60万吨/年)。除2处省属煤矿(露天矿)及宜良小箐煤矿(露天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外,其余煤矿均为停产停建煤矿。 

我市煤矿山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我市煤矿大部分为露天矿(8处露天矿),存在边坡和排土场坍塌、滑坡,以及煤炭自燃、粉尘积聚的灾害;部分为井工矿(5处井工矿),均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矿事故以顶板和运输事故为主,也存在火灾、窒息事故和爆破、水害、煤尘引发的事故。

1.5 事故分级

依据煤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煤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煤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位时,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有关要求,由与其协作配合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县(区)设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开展工作上级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县(区)做好一般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5)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6)做好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煤矿山事故有关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县(市)、区制定(修订)辖区内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3)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工作部署;

(4)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5)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和指令;

(6)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

(7)根据煤矿事故情况,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8)参与煤矿事故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9)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2)市应急局: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和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煤矿专业救援队伍。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急救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医疗器械、药品。

(8)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9)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煤矿资源技术资料。

(10)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11)市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遇险遇难人员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1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计划的审批。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5)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17)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气象预报服务。

(18)联通、移动、电信昆明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提供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服务。

(19)昆明供电局:负责电力供应工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供电服务。

(20)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水灾事故现场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21)武警昆明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驻昆明市行政区域的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2.4.1发生一般事故时,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4.2发生较大事故时,成立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位时,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有关要求,由与其协作配合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可增设为副总指挥。

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 头 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组成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有关工作,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传达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成单位: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应急局、煤矿企业、石林鑫鼎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县(区)自然资源、水务、环保及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有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组成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区)应急局和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事故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防范事故扩大的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市级及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组成单位:市级及县(区)卫生、发改、市场监管部门。

主要职责: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市级及县(区)公安、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对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信息,与本市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组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组成单位:市级及县(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煤矿企业、保险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2.4.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首先成立市级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援工作。省级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市级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2.5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机构职能和各级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3 预警与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属地监管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2)县(区)涉煤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属地监管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3)县(区)应急局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①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应急局。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按规定在省、市、县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②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有关单位通告。

③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3.2 预警与预防行动

3.2.1煤炭安全监管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①市、县(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各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②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③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④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⑤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①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②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有关的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③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启动四级响应。

4.2事故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报告煤监及应急管理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同时报告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

(2)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应急响应启动

4.3.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省、市、县(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

4.3.2发生重大事故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

4.3.3发生较大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署、指导、协调县(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

4.3.4发生一般事故

县(区)人民政府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指挥、部署、指导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 

市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上级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情况,整理事故有关资料和信息,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市应急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委派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等上级部门报告煤矿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4.2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

县(区)及所属事发煤矿企业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事故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视情况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事故区域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7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8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撤消现场指挥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煤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有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煤监机构牵头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6 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1)石林鑫鼎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是本市煤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煤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要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2)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经费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优先保障抢险救援经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2)全市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3)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

县(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5.2培训

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县(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3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各煤矿企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组织修订。

7.2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各产煤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昆明市通信基础设施网络现状以及应急通信保障设施和应急通信保障历史经验等,结合我市通信网络实际,组织成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在地震、地质、洪涝、城市内涝、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能迅速行动,确保通信畅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012年国务院公报1号)

《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6〕19号)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0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昆政办发〔2017〕66号)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方案》(昆应急委〔2019〕2号)

1.3 工作原则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保障指挥,逐次推进。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效率,通信工程应急保障首先确保总指挥部和各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指挥需要,然后按照各参与救灾单位紧迫性及有关设施、场所的重要性,逐次恢复通信能力。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责通信基础设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企业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提高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通信基础设施受损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范围内突发地震、地质、洪涝、城市内涝、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由此等引发的等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短期内不断发生地质位移、变形明显加剧,可能发生灾害危险时的应急处置通信保障。

1.5 应急通信保障机制

自然灾害通信保障应急机制是指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自然灾害隐患体出现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1.6 应急分类

本预案所指通信保障大致可分为两类:

1.6.1 因电力供应导致通信中断

当自然灾害导致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场景发生时,首先应优先保障救灾总指挥部和各现场指挥通信电力的保障,然后与各区县运营商沟通,确定基站的发电保障的优先等级列表及党政军等重要站点的发电工作。必要时可考虑与当地第三方油机租用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在遭遇大面积停电时,无需通过其他地市公司支援,从而达到提高通信电力保障的效率。

1.6.2 因通信基础设施受损导致通信中断

当自然灾害中因通信基础设施受损导致通信中断的应急场景发生时,通信工程抢修保障现场指挥部要密切跟踪和发布受灾地区的最新灾情等预警信息,根据通信基础设施的可能遭受受灾情况,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组织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应急分队对可能改善或抢修的重点站点进行巡检,检查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有源恶劣气象环境引起危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不同的紧急应对措施,保证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1.7 应急保障级别

按照地震、地质、洪涝、城市内涝、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危害和影响区域,本预案将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个等级。

特别重大型:因灾害影响,导致全市范围内通信全部中断;

重大型:因灾害影响,导致两个以上区县范围内,通信全部中断;

较大型:因灾害影响,导致全市范围内大部分区域通信中断。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构

为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现场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自然灾害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成立通信工程抢修保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保障指挥部”)、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应急分队(以下简称“应急分队”)、通信工程抢修服务保障组(以下简称“服务组”)。

2.2 职责分工

2.2.1保障指挥部职责

保障指挥部驻守救灾总指挥部,在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救灾公众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职责是:执行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及要求,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公众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救灾总指挥部、各现场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各单位的公众通信畅通;收集整理通信灾情,按要求上报基本指挥部;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及时掌握抢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恢复正常通信;组织协调通信工程抢修保障的后勤服务工作。

组 长:赵小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组长:徐增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朱朝晖(电信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  晓(移动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云刚(联通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亚炜(铁塔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昆明分公司、移动昆明分公司、联通昆明分公司、铁塔昆明分公司。

以上组长、副组长因工作或人事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有关人员,并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单位成员可随时增加。

2.2.2应急分队职责

应急分队分为后方应急分队和前线应急分队。

后方应急分队由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昆明分公司各抽调1-2人组成,驻守指挥部所在地,分队长由各基础电信企业市级分公司人员担任(后方应急分队长名单详见附件)。职责是:执行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及要求,保障救灾总指挥部与各现场指挥部及参与救灾各单位的公众通信畅通;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估救灾需求,作出应急处置对策;携带有关设备及器材,奔赴需要应急通信保障的地点或通信设施受损地点,全力保障通信畅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及时恢复正常通信。

前线应急分队分为电信分队、移动分队、联通分队、铁塔分队四个分队(前方应急分队长名单详见附件),每个分队由6~10人组成,分别由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昆明分公司和受灾县区对应运营商抽调的人员组成。每个分队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成若干个小组,小组人员及负责人由分队长指定。职责是:执行保障指挥部的指令及要求,保障参与救灾各单位和区域的公众通信畅通;全力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受损的通信设施及时恢复正常通信。

各应急分队的人员和设备力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加,必要时可征用有保障能力的有关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保障。

以上各组长、副组长因工作或人事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有关人员,并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2.2.3服务组职责

服务组在保障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开展工作。职责是:筹措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物资、资金、设备等物品,根据保障指挥部的指令及要求,及时向保障指挥部、应急分队提供所需的车辆、设备、信息、物资、资金等保障。

成员组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昆明分公司、移动昆明分公司、联通昆明分公司、铁塔昆明分公司、受灾县区基础电信企业分管领导和承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组长、副组长因工作或人事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有关人员,并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受灾县区各基础电信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对应市级分公司备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单位成员可随时增加。


3 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3.1 应急通信保障启动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保障指挥部按照救灾总指挥部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单位下达任务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无线电、人力等方式先行通知,事后补发书面通知。接到任务通知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队伍进行通信保障和恢复工作。

3.2 应急通信保障报告制度

通信工程应急保障要求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配合,承担好自己的职责,服从总指挥部的指挥,确保指挥通信设备正常;服务组负责应急保障信息的上传下达,保证应急保障的队伍调度、信息分析的迅速可靠,尽快缩短保障历时。

3.2.1 报告时限要求

通信保障应急抢修情况发生后,抢修分队根据故障类型带齐相应备品及工器具仪表,立即迅速到达抢修保障现场和后台支撑岗位,根据故障处理时限要求开展工作。自抢修分队到达故障现场之时起,现场应急分队长负责每30分钟向服务组报告一次现场抢修和后台支撑的工作进展,直到现场故障解决,区域内通信恢复,或者接到救灾总指挥、通信保障指挥部新的任务命令为止。

3.2.2 报告内容

抢修分队进入故障现场后,立即判断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然后开展工作,同时将现场情况及可能需要的支援和物资报告服务组。

通信保障修复后,认真做好应急抢修记录,包括发生时间、修复时间,抢修项目,故障原因、性质、级别、抢修历时,抢修所使用的材料、抢修人员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级别

按照地震、地质、洪涝、城市内涝、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等级,自然灾害可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个等级,对应发生自然灾害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机制

应急通信响应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各成员单位接到自然灾害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救灾总指挥部和保障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4.2.1Ⅰ级、Ⅱ级响应

(1)保障指挥部全体人员迅速前往市应急指挥大厅或救灾总指挥部所在地开展工作,了解掌握受灾情况,根据灾情趋势,紧急动员、部署救灾工作。通信保障后方应急分队全体人员携带装备迅速前往救灾总指挥部,保障救灾总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2)服务组中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员,必须迅速到达市级行政中心会堂或指定位置集结待命。服务组中的各基础电信企业人员和应急分队全体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组织集结,携带装备迅速自行前往受灾地区,途中与保障指挥部保持联络。

(3)保障指挥部、服务组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估救灾需求,作出应急处置对策,并及时上报总指挥部和各现场指挥部。

(4)应急分队按照保障指挥部、服务组的指令及要求,全力保障总指挥部、各现场指挥部及救灾各单位的公众通信畅通;携带有关设备及器材,奔赴需要应急通信保障的地点或通信设施受损地点,全力保障通信畅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及时恢复正常通信。

(5)服务组按照保障指挥部的指令及要求,及时筹措自然灾害通信保障所需的物资、资金、设备等物品,及时向保障指挥部、应急分队提供所需的信息、车辆、设备、物资、资金等保障。

4.2.2 Ⅲ级响应

自然灾害Ⅲ级响应由县级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救灾指挥部的要求以及本系统的实际工作需要给予支持。

4.2.3 昆明周边地区自然灾害事件

昆明周边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波及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时,适用本预案。昆明市行政辖区以外的地方发生地震事件,需要昆明市提供应急保障支援时,按照市总指挥部的要求执行。

4.3 应急结束

现场通信工程抢修保障任务完成,指定区域恢复正常通信后立即报告,等待总指挥部的指令确认,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队伍建设,组建素质高、能力强的应急保障队伍,及时补充更新人员力量,定期开展培训;加强装备补充更新,提高应急保障综合能力(应急通信保障的常规物资、装备)。

5.2 通信保障

建立包括通信工程抢修保障现场指挥部、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应急分队、通信工程抢修服务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5.3 应急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保障技术机制,积极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应急保障的科学研究,并制订自然灾害应急抢修处置安全技术规范。

各基础电信企业需建立通信保障应急手册,保存公司以往抢险救灾工作的经验文档,另外还应包括所有应急通信保障人员的联系方式。每个应急保障员工配备一本,而且手册内容每半年更新一次。

5.4 应急资金保障

《昆明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属于“昆明市专项应急预案”的部分,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自然灾害中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的应急处置、演练等工作提供部分经费保障。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重大通信故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财力应对措施,可特别设立应急专项使用资金,以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自然灾害通信工程应急保障时所急需的人力、物力支付需求;用于购置应急保障所需的通信物资、材料等;用于自然灾害通信工程应急演练及技术升级所产生的费用。

5.5 培训和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组织1~2次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实用性;通过演练锻炼保障队伍,强化应急保障意识,熟悉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保障后的恢复与重建

应急响应终止后,受灾地人民政府和对应基础电信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现场剩余物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自然灾害影响,尽快恢复正常通信,确保社会稳定。

自然灾害过后,以权责利匹配,管理服从于生产,规范和效率并重为原则,以建立快速恢复通信为目的,依托信息系统支撑贯通全流程,实现灾后重建工程规范、透明、高效闭环管理。受灾地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审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6.2 经费与物资

启动灾后重建工程时,资产报废流程同时启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报废资产额(量)下达重建投资,灾后重建工程投资与该工程因灾资产报废额(量)相同,灾后重建工程投资不纳入效益性评价。根据应急保障事后评估总结,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资源配置或一些建设项目来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6.3 应急保障事后评估总结

应急通信保障过程结束后,保障指挥部和服务组必须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通信保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和客观公正的调查与评估,形成应急通信保障调查报告,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并提出以后有关工作的改进建议。在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处理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应急保障事后评估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形成的报告,查找原有应急预案考虑不周、流程不畅等存在问题之处,及时对预案加以修改和完善。

应急保障事后评估总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事前准备:主要包括领导部署和动员(人员投入情况)、资源调配(物资准备、应急设备的检测和预准备)、高等级基站、总指挥现场通信保障准备。

二是现场保障实施情况:对于不同自然灾害,将灾害影响的事件逐一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发生灾情、造成后果、应对措施、实施效果。

三是评估总结:保障方案实施效果、总结报告提交、存在问题剖析及其后续保障解决情况、经验总结,小组之间协调联动情况评估。

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工作的后评估,改进不足,优化手段,提高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效率及质量。


7 预案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研究制订本单位专业的、切实可行的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变化及上级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对自然灾害通信工程应急保障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9.1 本预案的通信工程抢修保障内容只包含由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昆明分公司以及昆明市辖区内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公众通信工程抢修保障,有关文件、预(方)案中涉及的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防震减灾局、昆明警备区预备役通信团、天波公司等单位(部门)装备使用的应急通信保障设备,由各单位管理并加强维护保养,需要故障抢修时,协调设备供应商或者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提供抢修保障,本预案中未涉及。

9.2 本预案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依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网办发文〔2017〕4号),《昆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应急委〔2019〕2号)等有关文件,建立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昆明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保障昆明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网络安全事件的危害,结合我市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始终坚持依法治网,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安全治理格局。

1.3 编制依据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GB/Z098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36957-2018)

《政务部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DB11T-1599-2018)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密切协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网信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区县、各部门的积极作用,进行统一指挥、密切协同。

1.4.2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1.4.3预防为主、重点防范。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以预防为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重点保护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 

1.4.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事件响应,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正确研判,果断决策,科学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并阻止影响进一步扩大,尽力挽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1.4.5周密准备、平战结合。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救援体系建设,加强技术储备和日常监测,规范应急处置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与规范化;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预案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昆明市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网信委的领导下,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成立昆明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联络组(以下简称“应急联络组”),成员单位为: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局、市国安局,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应急联络组设在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协调处,负责网络安全应急联络组事务性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网信办

承担网络安全应急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工作和组织指导昆明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担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市公安局

网安支队、昆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承担接收、汇总和研判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网络安全情况信息,定期编发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监测网络安全情况,发现或接报网络安全重大事件、重要紧急的网络安全情况后,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信息通报中心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等工作。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负责网络安全案(事)件调查取证,打击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4)市国家保密局

承担发生失泄密案件时的文件资料密级鉴定协调工作,并按管辖权限牵头组织协调、协助、参与失泄密案件查处,指导部署补救措施,督促涉事单位和人员及时进行保密工作整改。

(5)市国家密码局

承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有关条例造成的网络安全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

(6)市国安局

承担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工作。

2.4 各级各部门职责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重要网络系统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参照昆明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模式,指定或成立本部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构,编制应急预案,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单位的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Ⅰ级):

(1)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2)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1.2 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1)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2)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或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1.3 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1)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2)国家工作秘密、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1.4 一般事件(Ⅳ级)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2 预防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3 预警监测

预警信息来源是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机构、各大安全厂商和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发布的网络安全预警信息。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将重要监测信息上报应急联络组。 

3.3.1 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单位组织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联络组报告。

各单位可根据监测研判情况,发布本地区、本单位的橙色及以下预警。

应急联络组组织研判,确定和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关等。

3.3.2 预警响应

1.红色预警措施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市委网信办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市信息安全技术支撑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有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重要情况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市委网信办。

(3)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橙色预警响应

(1)各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

(2)各单位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各部门。

(3)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保持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各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组织开展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4.1.1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分别在1小时和2小时内报告应急联络组;其它网络安全事件在24小时内报告应急联络组。

4.1.2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1)属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根据事件分级及时启动I级响应,应急联络组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

(2)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在应急联络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应急办工作。

(3)各单位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1小时内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报市委网信办。

(4)各单位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应当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1小时内向应急联络组。

4.1.3应急结束

应急联络组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2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4.2.1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分别在1小时和2小时内报告应急联络组;其它网络安全事件在24小时内报告应急联络组。

4.2.2Ⅱ级响应

属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根据事件分级及时启动Ⅱ级响应,应急联络组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

(1)事件发生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有关流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2小时内报应急联络组。

(3)各单位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应当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2小时内向应急联络组报告。

(4)处置中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应急联络组予以协调。有关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5)有关单位根据应急联络组的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4.2.3应急结束

由事件发生单位或部门决定,报应急联络组。

4.3 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4.3.1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在24小时内报告应急联络组。

4.3.2应急响应

各单位按有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处置有关工作,同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24小时内向应急联络组报告。

4.3.3应急结束

由事件发生单位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向应急联络组进行报备。


5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应急联络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按程序上报。重大及以下网络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其中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有关总结调查报告报应急联络组。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属Ⅲ级、Ⅳ级在应急响应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Ⅰ级、Ⅱ级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 保障措施

6.1 机构和人员

各单位要落实昆明市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健全的应急工作机制。

6.2 技术支撑队伍

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签订合同等方式采购相应技术支撑服务。

有关职能单位和部门从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协会中选拔网络安全人才,建立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汇集技术与数据资源,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6.3 社会资源

与有关大专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

6.4 基础平台

加快推进我市网络安全应急协调联动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共享、通报机制,形成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感知预警、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全市网络安全整体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能力。

6.5 物资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软件硬件工具,不断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

6.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有关部门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技术研发、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各级、各部门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7 责任与奖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部门、各重要网络系统运营单位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重要网络系统运营单位对不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防工作

7.1 日常管理

各单位按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做好网络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7.2 演练

由应急联络组统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根据工作需要模拟不同等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演练,邀请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验预案的可执行性,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全市各级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市委网信办。

7.3 宣传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突发网络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

7.4 培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

7.5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重要活动、大型活动及会议期间,各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应急联络组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编制有关预案,根据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启动红色预警响应。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隐患。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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