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放管服”专题工作组实施方案》(云自贸组办发〔2020〕2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方案》(昆自贸组办发〔2020〕4号)精神,为全面深化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昆明片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根本出发点,以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再造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行政审批透明度,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努力把自贸区昆明片区打造成为“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改革创新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二)坚持集中统一原则。以审批标准化为基础,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强化审批职能整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人员和审批权限,打造高效、廉洁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体系。
(三)坚持审管分离原则。厘清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监管,建立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便民高效原则。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细化审批标准,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标准,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事项。自贸区昆明片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公布本片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按照“五级十二同”标准要求,完善行政许可事项要素,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奠定基础。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事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以前)
(二)需求导向,赋予自贸区市级行政职权。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自贸区昆明片区需求为导向,凡自贸区昆明片区有需求的市级行政职权,均赋予自贸区昆明片区实施。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市级具有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集中统一,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按照云自贸组办发〔2020〕2号文件要求,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要建立综合行政审批机构,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集中统一实施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明确细化权责边界,做到无缝对接。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四)精心设计,打造好政务服务大厅。自贸区昆明片区要结合实际,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审批服务大厅,提供统一集中的办事平台和服务窗口,切实解决好分散审批服务问题,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一窗通办”。高标准建设审批服务信息网络和信息交换机房,实现网络互联互通。统一配备所需办公设备,配套推进公开栏、告示牌、咨询引导、信息公开、自助设备等服务功能,优化窗口设置,做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舒适、和谐有序。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审批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形象。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五)审管分离,厘清行政审批权责关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自贸区昆明片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将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社会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以及需要通过招投标拍卖、需要有关部门联合会审等职责统一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程序、流程和标准,承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督审批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因法律法规调整等情况导致审批事项发生新增、承接、取消、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要及时调整规范审批流程和标准,共同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六)流程再造,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自贸区昆明片区要深入推进政务“七办”服务,以“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从最小颗粒度出发,持续梳理符合企业和个人实际情况的具体办事情形,突出企业和个人个性化和差异化需求,围绕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办理流程、审批程序及管理架构进行流程再造,创新编制“个性化”办事指南,实现审批事项为群众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一次办成”服务;推进“一网通办”,依托面部识别身份认证技术和机制,以EMS快递服务为辅助,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不见面”、“刷脸办”和“零跑腿”;推进24小时“不打烊”政务自助服务专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工作日以外,让群众企业“下班能办”、“周末能办”、“节假能办”。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七)强化协同,促进各级各部门联动配合。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自贸区昆明片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对自贸区昆明片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审批结果要予以认可,对报送的审核转报事项要及时予以受理;凡召开涉及行政审批的有关会议和培训,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有关文件等,要一并告知自贸区昆明片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业务对接工作。
(牵头部门:市级具有审批事项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八)破除壁垒,促进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并行互补、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推进自贸区昆明片区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平台互联互通,建成上下贯通、功能完善、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使自贸区昆明片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件信息、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上实现资源共享、数据联通。继续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功能,逐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服务企业群众为切入点,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促进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九)聚焦重点,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自贸区昆明片区要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次数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探索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估机制。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十)强化监督,构建“三位一体”监督机制。自贸区昆明片区要积极构建公众、监察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行为“三位一体”共同监督的新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用好政务服务效能监察系统和手机效能监察APP,拓展监督功能,实现“掌上效能监察”;加强内部监督,落实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牵头部门: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官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是此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在改革过程中积极探索,充分发挥首创精神,敢于先行先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涉及改革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主动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及时跟进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形成合力推进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自贸区昆明片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联动制度,理顺投资项目审批层级关系,规范项目管理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资审批服务。政务服务部门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协调服务单位,要认真履行协调配合责任,抓好有关工作。司法部门要加强自贸区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确保改革依法推进。工信部门要突出信息化统筹建设,着力破解“信息孤岛”问题,为自贸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技术支撑。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等纪律,维护改革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改革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见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改革工作。对推进改革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督查考评。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要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实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推进改革的先进典型。对工作推进不力、甚至阻扰改革、严重影响自贸区发展大局的行为,按程序问责追责。
附件:昆明市赋权自贸区昆明片区市级权限事项清单
附件
昆明市赋权自贸区昆明片区市级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 类、B 类) | 行政许可 | 4 | |
2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3 | 市司法局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
4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20 | |
5 | 市司法局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30 | |
6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8 | |
7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
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 类) | 行政许可 | 10 | |
9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30 | |
10 | 市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10 | |
11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15 | |
12 | 市生态环境局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延期审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14 | 市生态环境局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10 | |
1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行政许可 | 10 |
1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10 | |
1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 行政许可 | 10 |
1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0 |
19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21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22 | 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23 | 市农业农村局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行政许可 | 10 | |
24 | 市农业农村局 |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25 | 市农业农村局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26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10 | |
27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7 | |
28 | 市农业农村局 | 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 |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29 | 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5 | |
30 | 市农业农村局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31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10 | |
32 | 市商务局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
33 | 市卫生健康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34 | 市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1 | |
35 | 市卫生健康委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36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1 | |
37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38 | 市应急局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0 |
39 | 市应急局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0 | |
40 | 市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15 |
41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10 | |
42 | 市林草局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43 | 市林草局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44 | 市林草局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45 | 市林草局 |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
46 | 市林草局 | 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0 | |
47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5 | |
48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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