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嵩明县小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嵩明县赋予小街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嵩明县小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0〕1号)要求,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发展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力争2022年底前破解制约镇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初步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将小街镇打造成为发展速度快、带动作用强的县域经济社会次中心,以镇域经济增长更好地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改革配套支持政策,在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小街镇支持、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小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嵩明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用好用活改革政策,督促指导小街镇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压实改革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嵩明县小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0〕1号)精神,结合嵩明县小街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发展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增强综合承载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以镇域经济增长更好地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全力推动嵩明宜居宜业新辅城建设,助推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嵩明县小街镇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激发镇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打造“活力、幸福、魅力、清秀、和谐”的宜居宜业民营经济强镇。2020—2022年,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14亿元(其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2亿元)。到2022年,常住人口达7.2万人以上,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超5.4万元、2.1万元;集镇集中污水处理能力达到9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率达到100%,管道天然气入户率达到30%。建成产业结构合理、人口集聚度高、人才吸引力强的新型城镇,成为县域经济社会次中心。
二、改革任务
(一)坚持规划先行,实现一张蓝图引领新发展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立足小街镇交通四通八达、人口密度大、民营经济活跃,以及三次产业融合度不够、缺少国土空间规划带来的项目落地难、发展速度慢的实际,在服从上位功能定位、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小街镇域“一本规划、一个大纲、一张总图”的镇域规划全覆盖。要结合重点片区、产业布局等情况,开展小街集镇片区、小街民营经济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化片区功能分区、用地性质、产业规模、配套服务等内容。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推进“多规合一”,不断完善镇域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防灾、抗震等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要素支撑,实现与县级配套设施无缝衔接,真正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张蓝图干到底,一张蓝图管到底”。
小街镇及时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昆明市给予编制规划的技术、资金支持,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在昆明市范围内统筹核减小街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保有量指标。根据小街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和乡村振兴需求,2020—2035年,给予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8000亩。
(二)扩大管理权限,搭建一个中心审批新平台
1.依法赋予县级行政职权。按照权责相称、依法依规、宜放则放、循序渐进、逐步下放的原则,根据宜居宜业“民营经济强镇”的发展定位,重点在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农林经营、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民生事业等方面扩大小街镇管理权限,推动形成“部门放得下,镇级接得住,协调齐推进,共同实施好”的良好局面。以《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云编办〔2020〕32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依据,将嵩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127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小街镇实施。今后,原则上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只能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事项外,其他权力事项均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下放给小街镇行使。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事项,由小街镇按“互联网+政务”要求,实行综窗受理、网上审批、综窗出件。嵩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下放事项及时开展跟踪、评估,发现并解决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对赋予小街镇的管理权限,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人才、装备、技术、网络端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2.建立赋权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指导目录》和小街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赋权清单,急需管用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及时纳入赋权目录;对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及时调整,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不属于《指导目录》中县级政府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委托的方式交由小街镇人民政府行使。赋权目录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推进集中审批政务服务。搭建为民服务平台,所有下放到小街镇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入镇为民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办事代理、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探索“一窗通办、一人多岗”政务服务新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网向小街镇延伸,推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加快推进村级为民服务站和网上服务站点建设,方便群众办事。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为基层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优化组织架构,构建一套体制管理新模式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中,将“赋权扩能和基层减负”有机结合,以体制机制推动“工作重心+工作力量”配套下移,实现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实现“镇街吹哨、部门报到”,不断提升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好服务人民群众,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2.优化党政机构设置。小街镇机构限额为5个行政机构、7个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由小街镇在限额内根据县级职权下放情况和履行职责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报嵩明县委编办备案。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小街镇综合设置2个行政机构、6个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即党政综合办公室、政法办公室;事业单位:即党群服务中心(加挂基层党建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中心、扶贫开发办公室(加挂民生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生态环境管理中心、综合执法队、财政所。镇人大、纪委、人民武装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按有关规定或章程设置。
3.统筹编制资源保障。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职责调整、权限下放后人员编制要同步下沉。根据小街镇承担的赋权履职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数量适度向小街镇倾斜,小街镇编制不足的部分,由市、县两级统筹解决。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小街镇党政领导岗位,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规定职数范围内提拔为嵩明县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其他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班子成员,在选拔使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注重从小街镇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优秀村干部中选拔镇领导班子成员。创新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统一设置岗位,身份维持不变,人员统筹使用。事务性、服务性工作设置相应岗位,全部实行外聘,做到因事设岗、依岗用人、事完撤岗。加大人员补充力度,公务员招考、事业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要充分听取小街镇意见。
(四)推行综合管理,探索一支队伍执法新机制
1.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科学、依法、规范、公正、创新”的工作思路,围绕“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将基层最迫切、最急需的一些执法权依法依规进行下放。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全面实现镇域公共服务、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能力“三提升”。
2.注重放管并重。发挥好县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支持配合小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要将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烟花爆竹管理、畜禽养殖、屠宰、卫生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公路管理、市容环卫管理、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小街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以小街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同时,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
3.强化执法保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县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下放行政处罚权与执法力量相匹配的要求,合理下派执法指导人员。要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确保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相应的执法装备,并结合综合管理网格设置,逐步实现分片综合行政执法。
(五)深化网格服务,形成一网统管治理新格局
1.探索全域网格化服务。小街镇将原各条线在基层的网格全面整合为一张综合性“全要素网格”,主要涵盖政务服务、社会管理和综合执法3大核心内容,探索将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社会治安、基层党建等涉及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类网格整合设置,实现“多网合一”。建立综合化网格管理制度,配备网格长、网格员、督查员、信息员、联络员和巡查员,确保任务入格、责任到人。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党员、社区民警及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网格化管理,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切实提高镇域治理能力。
2.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小街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努力将小街镇发展成为以城带乡、镇村联动的重要节点。要结合民生工程的实施,加大对小街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3.推进公共产品供给社会化。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购买服务目录,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等,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一套机制激发新活力
1.建立财政激励机制。按照“核定基数、超收返还”的原则,2020—2022年,以2019年小街镇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由嵩明县财政全额安排给小街镇;在小街镇规划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小街镇;对小街镇迫切需要发展的优势产业、社会事业和新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为嵩明县重点工程,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给予支持。
2.统筹整合专项资金。改革试点期间,嵩明县系统编制小街镇发展规划,确定具有前瞻性项目,按照有关项目申报要求和程序向市级职能部门申报,由市级优先予以支持,以满足小街镇工业发展引导、重点项目前期费、五网综合交通建设、“美丽县城”和特色小镇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需求。
3.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和资金优势,对涉及小街镇推进乡村振兴、智慧乡村、海绵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纳入市、县项目库,给予资金保障和支持。加快集镇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4.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为小街镇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给予在小街镇落地项目贷款市级财政贴息。
5.实行考核激励机制。嵩明县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要创新小街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小街镇内部差别化考核办法,制定区别于县域其他镇(街道)的考核标准,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营造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嵩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小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小街镇成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推进落实改革措施,联系县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改革,定期向县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推进情况。
(二)积极稳妥推进。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嵩明县委、县政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督促和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小街镇要积极主动作为,把握改革进度,扩大社会参与,防止急于求成,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三)强化考核指导。建立完善改革工作考核制度,嵩明县委、县政府主要考核县级有关部门在解放思想、简政放权、指导帮助小街镇建设发展方面的工作成效情况,其内容纳入嵩明县年终目标考核;抓好对小街镇领导班子的考核,重点考核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改革工作力度和成效,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责任感,确保顺利实现改革目标。
附件:嵩明县赋予小街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
2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3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4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5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6 |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7 | 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8 | 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9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10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2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农田水利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4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5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港、澳、台及外国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除外)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经营许可(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9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审批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21 |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2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23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24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25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26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27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括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28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29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0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1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2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3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34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5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6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7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8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39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40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41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42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43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44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45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46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47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48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49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50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反“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51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反“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52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53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4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5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6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每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7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8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9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60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61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62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63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64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机动车辆行驶或者停放在非指定的人行道和广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 |
65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66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67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68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69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70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71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2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3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4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5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6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7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8 | 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9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0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1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2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3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4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5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89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90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1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2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反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3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4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5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99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0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1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2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3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4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5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09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0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1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2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3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4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5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1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1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19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0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1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2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3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4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5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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