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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

(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 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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