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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作业机构建设。

涉及本市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全市性重要水源区人工增雨作业等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烟草、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勘测、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及时开展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

(二)库塘蓄水严重不足;

(三)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

(五)因天气气候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六)其他确实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条 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完成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确定的公益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

第十一条 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局规划,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审核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本市重要供水水源区应当设置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实施常态化人工增雨作业,保障工农业发展及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装置、设施)采购、转让、运输、存储、年检、报废和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作业弹药存储、使用和配发登记、管理制度。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和在作业影响区域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作业公告。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应当明确作业的目的、时段、区域、工具及残留物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申请,并在批准的空域和时段内作业,在作业时应当对空中进行观察,确保作业安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飞行器或者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中止作业。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已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三)作业点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

(四)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五)指挥和作业人员到位;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作业单位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处置发生的安全事故。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检,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未排除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记录作业时间、方位、用弹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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